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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苏高考体检工作问答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2013-4-7 17:57:38
高考体检工作问答
   1.考生何时进行体格检查?
  答:我省今年的高考体检工作安排在3月上旬至4月20日期间进行。由各市、县(市、区)招办根据本地的考生人数安排考生体检时间并通知各中学。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军校无军籍学员”,下同)军检、面试和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工作将在高考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考生怎样参加高考体检?
  答:应届毕业生一般由所在中学组织集体前往市、县(市、区)招办指定的高校招生体检站参加体检。往届生和社会人员应按本人报名地招办公布的时间,自行到指定体检站参加体检。
  高考结束后,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还须进行军检、面试,报考公安、政法院校的考生,还须进行面试和体能测试。这部分考生,应按本人报名地招生办公室发布的时间和地点,自行前往参加由省军区组织的军事院校招生体检、面试或由省公安厅、司法厅及公安、政法院校等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军检、面试或体能测试合格后方可报考相关院校。
   3.考生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考生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考生应在体检开始前半小时凭体检证进入指定的体检场所,并在指定的地方候检。(2)考生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纪律,保持体检场所的清洁和安静,不得大声喧哗。(3)考生应与体检医生认真配合,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和回答医生提出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4)考生如对本人体检结论有疑义,应通过送检人员向报名地招办反映,不得直接与体检人员纠缠,以免影响工作。(5)考生在体检结束之前,不得离开体检场所。(6)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向体检医生或其他体检工作人员询问检查结果。
   4.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疑问应怎样处理?
  答:体检结论由各市、县招办通过中学向考生公布,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得到体检结论通知后一周内向报名地招办提出申请,通过体检单位复审如确有误,由原体检医生(或主检医师)给予纠正。其中,体检时体检医生应当场告知考生的视力、矫正度数、血压,考生若有疑义,当场复检,体检结束后不再进行复检。复检必须在30天内完成。
  省教育考试院中心体检站对各地体检工作随时进行抽查,对考生体检结论有争议的,将与市、县招办主检医生共同研究,需复查的仍在原市、县中心体检站进行复查。如仍有争议的,由省终检医院省人民医院做出最终裁决。
   5.考生如何正确理解体检结论,选报相关专业?
  答:(1)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涵盖了普通高校的普通专业和航海类等特殊专业的身体要求。军事院校和招收“国防生”、“军校无军籍学员”的专业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2006〕6号)执行,公安类院校(专业)按《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执行。为方便查询,我省将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中的有关身体要求,增印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第二部分第五条以后,习惯上称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所列情况为“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相应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第二部分所列情况为“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相应的体检结论为“合格受限”。凡考生的体检结论属于第二部分的,将限报部分专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部分的第一至第三条属色觉检查,后一条对前一条具有包含关系,如限考第三条,则同时也限考第一、第二条的专业;第四、第五条属视力检查,后一条对前一条也具有包含关系,如限考第五条,则表示第四、第五条所列的所有专业均限考。第六条所列标准为公安院校的体检标准,凡在外科、五官科和肝功能检查的相关内容不合格的,不能报考公安类院校。合格受限的考生应对照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本人体检结论,选报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就读的专业。第三部分所列情况系向考生提出的“不宜就读的相关专业”的建议,若考生执意报考或就读相关专业,则今后可能会对其录取或学习及在相关领域(行业)就业产生影响,请考生注意查看院校招生章程是否有相关的限报规定。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0年起,取消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3)残疾考生应根据自己的体检结论,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自身残疾的程度和高校的办学条件,避开限考的专业,合理选报院校及专业志愿。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对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体检结论比较复杂,限考到专业种类和军兵种,体检总的结论分为“潜艇专业合格”、“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四种,潜艇专业合格的考生可兼报指挥专业和非指挥专业;指挥专业合格或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兼报潜艇专业;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可兼报非指挥专业;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兼报指挥专业。考生必须准确把握,慎重填报军校志愿。参加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全面检测合格的考生,如兼报其他军事院校,还须参加军校招生的军检、面试并须合格。
  (5)一些院校对部分专业(如护理等)还有相关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具体请参见院校招生章程。
   6.如体检结论为“合格,限考25、26”是什么含义?
  答:指考生体检结论为合格受限,限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二部分第六条的有关专业。
   7.对考生转氨酶检查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2012年参加高考的每位考生均须接受转氨酶检查。谷丙转氨酶大于100单位的考生则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表面抗原阳性,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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